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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酒类流通批发、零售备案登记证办理的通知
2007-11-20 10:58 文章来源:
东安县商务局
文章类型:
原创
内容分类:
其它
各酒类经营户:
为进一步规范县内酒类经营管理,根据《酒类流通管理办法》(商务部2005第[25]号令)第六条“从事酒类批发、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,按属地管理原则,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”的规定,逾期不办者,按照第二十七条之规定,违反本条者,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,责令其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可视情节轻重,对酒类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,并可向社会公告。有鉴于此,敬请各经营户接此通知15日内,到县酒管办(设县商务局内,电话:4211206)办理批发、零售备案登记手续。
特此通知。
二00七年十一月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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